近日接到一个医疗纠纷咨询,问:小孩一侧睾丸缺失,可以构成伤残不?小编回复: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可以构成七级伤残。咨询者很纳闷:那为啥最终鉴定结果却是不够成伤残等级。再一问才知:鉴定最终送到了某市医学会,不够成伤残的理由是: 一侧睾丸缺失对生育功能及性功能无影响 。小编也很无奈。目前国内的医疗损害鉴定可以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也可以由医学会来鉴定。而关于伤残等级的评定, 全国的医学会参照的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标准》) ,而多数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照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人损标准》) ,除了浙江和江苏(和当地的医学会一样,一般也是参照《医疗事故标准》)。
这两个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好多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以评上伤残等级的,参照《医疗事故标准》却要降好几个等级,甚至够不上伤残等级。比如:一侧眼球缺失,《人损标准》可以构成七级伤残,但《医疗事故标准》极大可能够不上伤残。又比如子宫穿孔修补术后恢复可,《人损标准》可以构成十级伤残,但《医疗事故标准》基本够不上伤残。还有很多,再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小编觉得,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完全是两个不同类型, 前者主要用来作为行政调查处理的依据,后者主要用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参照《医疗事故标准》,但医疗损害鉴定也参照《医疗事故标准》,显然不合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是2002年由当时卫生部颁发的,距今已经二十几年。
里面的好多条款本身就存在矛盾之处,比如:《医疗事故标准》 三级丁等(相当于九级)第17项 :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而 三级丙等(相当于八级)第35项: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显然存在明显矛盾。更为矛盾的是:三级丙等(相当于八级)第35项: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 50%以上。三级丙等(相当于八级)第26项: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换句话说就是: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或者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构成八级伤残,但膝关节缺失加上踝关节缺失,却只能构成九级伤残。显然不合理。
再一个, 《医疗事故标准》好多条款比较笼统,没有明确的解释,这就需要看评定的专家的个人理解,所以很容易出现: 针对同一个损害后果,不同的专家,不同的医学会,会给出不同的意见。而《人损标准》的条款基本比较明确清晰,也有明确的条款解释,针对同一个损害后果(不考虑后期变化),不同的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基本是一致的。就拿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来说,按照《人损标准》,100%是七级伤残,全国无论哪个法医来评定,肯定是七级。但按照《医疗事故标准》,相对应的条款是:三级丁等第11项: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这里面存在争议的是:如何认定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事故标准》并没有解释。这就会导致不同的医学会专家会给出不完全相同的结论。小编咨询了好几个医学会的师兄弟,针对一侧睾丸缺失,的确有不同的意见。
小编在裁判文书网查了下,针对一侧睾丸缺失,给出三级丁等结论的也不少。充分说明了《医疗事故标准》存在好多不合理性。在此也建议大家,碰到医疗纠纷案子,如果能争取去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的,一定一定一定要争取。——END—— 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咨询 我们!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目前为 九州 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人身损害团队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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