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ER HAS ARRIVED 在追求美丽的道路上,医美行业如日中天,随着轻医美概念的火爆,不少人铤而走险,在未取得任何诊疗资质的情况下,便擅自为求美者进行肉毒素、玻尿酸等医疗注射或其他医美行为。你是否曾想过,那些看似诱人的“快速变美”背后,可能隐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01 近期小编团队经手的医美纠纷案件,有一些涉及非法行医, 那是否非法行医了,就一定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呢?非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非法行医罪 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非法行医,只有构成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02 那何为“ 情节严重 ”?何为“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03 何为“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何为“ 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一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其中 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也就是说,非法行医,如果造成就诊人伤害,达到三级医疗事故的标准,就可以立案定罪。

04 国内目前非法行医的事件仍然非常多,尤其是医美行业,希望求美者能够选择 合法合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不要为了贪小便宜而选择黑诊所,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本文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学习。如有侵权,联系作者删除。如果您有 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 欢迎添加 团队微信号, 前来咨询 我们!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目前为 九州 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人身损害团队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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