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律帮 医律帮 昌博谈法说医 本文来自团队医律帮所作 “缺陷出生”如何赔偿?。欢迎大家关注 前期有伙伴咨询,碰到产检都好的,结果出生后一大堆畸形,去谈赔偿、去调解,根本没办法进行下去。有些是产前检查能够查出来,但医院漏诊的,有些的确是当时医疗技术、检查手段等没法完全查清的,碰到缺陷出生到底该怎么赔偿?今天就来分享一个关于“缺陷出生”的案例。01 案情简介 Law 2020年3月份,鲍某在甲妇幼保健院建档进行孕期保健和检查;3月13日,彩超检查诊断提示:宫内早孕(相当于12W5d),注意胎盘生长情况,结合临床。4月9日,彩超检查诊断提示:单胎,中妊;声像图结合临床。5月23日,超声检查诊断提示:单活胎,胎儿血流参数未见异常,声像图结合临床。
6月18日,彩超检查诊断提示:单胎(头位)中妊脐带绕颈一圈胎儿脐动脉S/D未见明显异常,结合临床。7月9日、7月30日、8月21日,鲍某某亦进行了彩超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2020年9月15日,彩超检查诊断提示:单胎头位脐带绕颈一圈,胎儿膈疝考虑。当日,原告鲍某某因“停经38+5周,发现胎儿畸形一小时”入住被告某某保健院产科,经沟通,当日行剖宫产术,娩出一女婴,取名刘某。次日,刘某某行左侧膈肌修补术+肠扭转复位术。出院诊断为左侧膈疝、肠扭转、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新生儿低血糖、凝血机能异常、新生儿气胸、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心肌损害、新生儿贫血、新生儿胃肠道出血、新生儿低镁血症、婴儿××综合征、胆总管囊肿。
2020年11月3日,刘某某出院,用去医疗费104744.07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39423.43元)。后刘某至上海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进行了胆囊切除和小肠切除手术。鲍某夫妇将甲保健院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保健院赔偿: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3660.58元、交通及住宿费21074.4元、两次鉴定费14728元、资料复印费500元、营养费48000元、护理费24万元、残疾赔偿金635628元、康复护理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1193590.9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甲医院辩称:尽管医疗水平技术已经发展到较高级阶段,但仍无法完全避免缺陷儿的出生。
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本案损害后果仅为原告错失优生优育选择权,即使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与本案患儿膈疝的形成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我方仅应承担部分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对于治疗患儿先天性缺陷所发生的各项医疗、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鲍某夫妇提出鉴定: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患者孕期多次行B超检查,多张图提示心脏右移表现,医方均未发现,致患者丧失进一步检查明确原因的机会。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方错失优生优育选择权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及患儿膈疝缺损(左侧膈疝、疝入肠管)的类型也是医方未能及时诊断患者胎儿先天性膈疝的原因之一。
综合分析,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患者错失优生优育选择权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原因。一审判决被告某某保健院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11000元,合计61000元。两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故发回重审。审理中,根据两原告的申请,对医疗费用的关联性、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除了对于医疗费用关联系作出认定外,对于被鉴定人刘某目前的损害后果考虑其系先天发育缺陷,本次鉴定不宜评定其伤残等级及临床三期。02 裁判要旨 Law 法院认为,本案系优生优育选择权和知情权受到侵犯引发的医疗纠纷,有关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从对涉案医疗损害相关医方诊疗行为评价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等分析意见来看,原告鲍某某孕期至被告某某保健院行8次B超检查,最后一次即2020年9月15日B超检查提示胎儿膈疝,之前5月23日、7月30日的两次B超图像提示心脏右移的表现,但被告甲保健院均未发现并建议作进一步检查,因被告某某保健院在超声检查时未能发现心脏轴线移位的问题,致未能建议原告鲍某某进一步检查以寻找心脏右移原因,致丧失了通过进一步检查从而更早时间发现胎儿先天性膈疝的机会,被告某某保健院在产检中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鲍某某、刘某某错失优生优育选择权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超声检查技术的局限性及患儿刘某某膈疝缺损(左侧膈疝、疝入肠管)的类型也是被告某某保健院在产检中未能及时诊断原告鲍某某的胎儿先天性膈疝的原因之一,其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据此,被告某某保健院应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剩余责任由两原告自负。关于被告某某保健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知情权及优生优育选择权受损,患儿刘某某的出生以及有关膈疝缺损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的产生,给原告鲍某某、刘某某日后抚养患儿刘某某增加了额外负担,并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时势必造成较抚养正常儿童相比,额外产生更多的抚养费用支出,对于合理损失部分,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综上,被告应对两原告的损失181285元(包括住院医疗费65860.01元、护理费94752元、营养费7665元、交通及住宿费1万元、鉴定费14728元)承担50%赔偿责任即90502.5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应赔偿146502.5元。对于两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03 律师分析 Law 因“缺陷出生”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哪些属于患方的合理损失?结合案例不难看出,缺陷出生合理损失的范围与其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确认损失的原则区别不大: 合理损失基本包括:1、治疗患儿先天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及产生的相关护理费、营养费、家属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治疗结束后仍需要的复健费、特殊教育费及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3、针对缺陷儿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的几个点:
1、医疗费是否应当支持? 有观点认为患儿的先天残疾并非医疗机构行为造成,其父母为其治疗残疾所支付的医疗费不应支持。我们认为如无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侵害了父母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可能这部分医疗费用就不会发生。如父母在产检时被告知真是情况下仍选择出生的,则后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父母应自行承担。因此,医疗机构对于缺陷出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承担与其相适应的责任。
2、特殊抚养费问题 关于特殊抚养费如何确定?实践中认识也不相同。有法官认为应当按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方式,视患儿残疾程度,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计算20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计算至18周岁。还有法官则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而不论孩子是否有先天残疾,因此,不能按照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特殊抚养费,而是根据患儿实际需要,将其父母因其先天残疾而多支付的费用和特殊教育、训练费用确定为特殊抚养费。我们认为生育先天缺陷儿童,是父母获得适当产前保健服务被侵害的间接后果,相应的抚养缺陷儿童额外支出的费用作为父母的间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包括复健、特殊教育、护理费等,以实际情况的必要、合理为限。
3、残疾赔偿金问题 因患儿残疾缺陷并非医疗机构造成,故一般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在实践中,很多费用实际在起诉时并未发生,故起诉中应保留后续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的权利。该类案件,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候具备一定难度,特别是比抚养正常孩子多支出的费用并不容易判断。关于过错比例的认定,实务中还是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断。上周末我们团队参加了两场培训,一场是互联网律师峰会,另一场是成为一个有个人IP的法律人。于是乎,我们也开始着手进行了视频号的制作。今天发布的是我们团队个人制作的第一件作品,尽管拍照录像的不专业,剪辑更是小白一个,一边剪辑一边查询,但总归丑媳妇还是要见爹娘的,大家见笑了。今天的第一次发布,希望得到广大朋友们的点赞、关注,并能多多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们将在你们的支持鼓励下,做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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