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网友咨询:对方先动手,我还击了,结果对方构成轻伤,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在此给大家简单介绍相关情况: 好多人会认为: 对方有错在先,先动手打人,我才还的手,算正当防卫,即使对方构成轻伤,也跟我没关系 。其实不然。首先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 制止不法侵害 ,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 互殴行为 ,因为往往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相 关规 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所以如果对方先动手,我还手了,造成对方轻伤,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构成轻伤的,公安机构可诉也可不诉,通常上述情况下,公安机构一般会让双方先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公安机构不予立案起诉,那也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如果调解不成功,那公安立案起诉,就得背负刑事责任了。是否也有例外?有 2022年最高检及公安部出了一个通知: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但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较少。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被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判刑。别人先动手打你时,你该怎么办呢? 迅速跑开,躲避殴打。不然很可能就是: 打赢了进法院,打输了进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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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目前就职于 上海九州 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人身损害团队技术负责人。你点的每个好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触阅读原文 昌博谈法说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知道了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 分析 微信扫一扫可打开此内容, 使用完整服务 : , , , , , , , , , , , , 。视频 小程序 赞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分享 留言 收藏 听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