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团队近日收到一份医美纠纷的一审判决书,该当事人自己维权了4年多,后来在去年8月找到我们团队,经过一年多,拿到了案子一审的判决书,如下(原告的手术费用当时花了25000元): ☜左右滑动并点击图片查看更多 Slide for more photos 简要案情: 2018年2月当事人去被告处做重睑手术(即双眼皮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医美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增加了手术项目,实施“内眦赘皮矫正术”(也即开眼角手术),导致当事人双眼内眦部遗留瘢痕。( 下图为医疗损害鉴定报告 ) 庭上我方主张 :被告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给我方当事人实施“内眦赘皮矫正术”,一方面已构成医美欺诈,要求一赔三;一方面已构成故意伤害,保留后续追究刑事责任。
但一审法院以本案 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原告诉请中要求一赔三的诉 请要求,需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医美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增加手术项目,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小编咨询过不少业内朋友,有的认为属于过度医疗,有的认为属于欺诈,也有的认为属于故意伤害。小编个人认为:应该构成欺诈,同时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理由 :医疗美容不同于其他常规医疗,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当事人对“美”的心理追求。本案,不管是双眼皮手术,还是开眼角手术,均不是为了治疗自身疾病,均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也即,即使不做上述手术,也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构成任何伤害。
是故一方面医美机构未按照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约定的手术项目来实施手术,也即该医美机构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一方面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医美机构故意增加手术项目,也即故意损害当事人的身体健康(面部皮肤破损,遗留瘢痕),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小编团队和当事人还在商量中,大概率会提起上诉!说说您的想法 以上是小编个人的观点,欢迎各位朋友踊跃留言,来一起讨论。往期 回顾 ● 女律师头部遭受锤击,大概率已构成重伤二级!● “死亡”之人非真死,是其“假死”也!● 吞噬了自己的亲兄弟,却生出了亲兄弟的儿子 ● 医疗纠纷可以不请律师,但必须弄清的几个关键点! ● 生前从不饮酒,车祸死亡后却检出酒精严重超标!难道死后去饮酒了?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点个 在看 你最好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触阅读原文 昌博谈法说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知道了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 分析 微信扫一扫可打开此内容, 使用完整服务 : , , , , , , , , , , , , 。视频 小程序 赞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分享 留言 收藏 听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