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慢性脾肿大患者遭受轻微腹部外力导致脾破裂出血死亡 : 酒精过敏者被劝酒饮入少量酒后虚脱死亡 ;饮酒后头部受到轻微外力致颅内出血死亡 。这到底算谁的责任?责任到底有多大呢?小编之前碰到不少饮酒后发生肢体冲突后出现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案例, 尸体检验下来头部外伤很轻微,不足以直接导致广泛的蛛网膜下腔出血 。死因如何认定?外伤起什么作用?酒精起什么作用?一直是一个争论点。今日给大家介绍一篇相关的文章,由现任中国法医学会会长,《中国法医学杂志》主编,闵建雄老师所撰写,小编学习完后收益匪浅,希望也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有这么一个案例:两名男子在小饭店喝酒时为琐事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男子甲突然倒地,急送医院已经死亡。尸体检验检见额部小片状皮肤挫伤,颅骨未检见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血管未检见畸形和病变。
心血酒精浓度 97 mg%。在这个案例里,直接死因应该很明确,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根本死因似乎指向头部外伤,但明显存在这个头部外伤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的疑问。本案最重要的问题是,轻度的酒精中毒是否参与了死因构成?如果是,属于哪一类死因?其实从机理上,我们不难判断,本案酒精中毒应该参与死因构成。一方面,如此轻微的额部损伤与如此严重的颅内出血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关联因素,否则,单一的损伤导致颅内出血机理上难以解释;另一方面,不少研究表明,酒精会引起人体交感神经兴奋,产生血管扩张、血流加速、血液凝集性降低的效应。这样就能使我们理解,饮酒后血管扩张导致血管壁变薄,轻微的外力作用就可能使变薄的血管壁破裂,与此同时,血流加速和凝集性降低就可以使出血明显。
据此我们完全可以判断,酒精中毒在本案里对颅内出血继而死亡发生,是一 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性因素。既然酒精中毒肯定参与了本案的死因构成,那么必然要回答它属于哪一类死因?按照法医病理学教科书的分类,死因构成可分成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联合死因和死亡诱因五类。对照起来,本案酒精中毒似乎只有归之于“辅助死因”,但是,按照教科书的定义,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他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虽然这个定义没有明确什么样的情况才是“辅助作用”,但似乎表明,如果没有辅助死因,死亡也一样可以发生。这就与本案的酒精中毒因素明显不同,本案如果没有酒精中毒的因素,颅内出血就不会发生,至少大概率不会发生。所以,本案酒精中毒无法归之于辅助死因。
另外,我个人觉得,教科书里关于辅助死因的定义指向性欠明确,很难把握。依我之见,辅助死因的定义应该是:促进或加重直接死因的原发性因素。经典的例子是白血病人伤后出血不止死亡,这里损伤是根本死因,出血是直接死因,白血病人凝血机能障碍,促进或加重出血,所以是辅助死因。既然本案中的酒精中毒难以归之于五类死因构成,而它实际上在本案中又是必不可缺的,所以,就引出了“条件因素”的概念。按我的理解,我给“条件因素”赋予的定义是:参与死亡发生或影响死亡过程,但不能构成辅助死因的因素。这个定义表明, “条件因素”既针对根本死因(死亡发生),也针对直接死因(死亡过程),所以无法单独归之于辅助死因。本案中的酒精中毒,影响的既有根本死因,如管壁变薄容易发生破裂;也有直接死因,如血流加速促进出血加重。
“条件因素”作为死因构成五类之外的补充,是实践的需要。在法医学实践中,还有更多的类似案例需要“条件因素”,比如慢性脾肿大患者遭受轻微腹部外力导致脾破裂出血死亡,再比如酒精过敏者引入少量酒后虚脱死亡等,这里,“慢性脾肿大”和“酒精过敏体质”都具备本身参与死因构成但又无法归置现有五类的特征。在死因鉴定结论的书面表述中,我的习惯做法将“条件因素”置于前列,如:某某在醉酒的基础上,因头部受(轻微)外力导致脑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某某在患有慢性脾肿大的基础上,因腹部受(轻微)外力导致脾破裂出血而死亡;某某在酒精过敏体质的条件下,因饮酒过敏而死亡。“条件因素”的价值,不仅仅是法医对死因构成类型不足的补充,而且似乎还具有非常重要法律价值。归纳起来 ,“条件因素”不影响“定罪”,但应该影响“量刑” 。
回到开头所举的例子,“某某在醉酒的基础上,因头部受(轻微)外力导致脑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这个结论表明,本案本质上属于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即他人伤害所致;但是,因为酒精中毒对外伤导致的后果起了重要的“辅助”作用,所以量刑上应该考虑减轻他人伤害的情节。当然,这已经超出了法医专业的范畴,我们可以不予强调,相信司法人员能读懂它的含义。文章来源:中国法医学杂志 闵建雄,男,主任法医师,副巡视员。德国海德堡大学医学博士。现任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中国法医学会会长,《中国法医学杂志》主编。曾长年担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处处长,主要从事国内外重大疑难命案和群体性死亡案/事件的处置和检验鉴定工作,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接见。
在法医损伤、血迹形态、命案现场重建等方面一直走在国内学术和实践的最前沿,直接指向命案的侦破,在国际上具有很大影响力。代表性著作:《法医损伤学》、《命案现场重建概论》和《命案现场分析概论》。往期 回顾 ● 受伤当时1根肋骨骨折,1月后复查怎么就变成6根肋骨骨折了呢?● 被打落了两颗大门牙算重伤吗?牙齿损伤鉴定真相大揭秘!● 内固定脱落谁的责?当医学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时,患方该如何争取损害赔偿?● 依据B超预测胎儿体重正常,自然分娩却是巨大儿并出现肩难产,医院该承担多少责任?● 生前从不饮酒,车祸死亡后却检出酒精严重超标!难道死后去饮酒了?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
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副主任法医师,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点个 在看 你最好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轻触阅读原文 昌博谈法说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知道了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 分析 微信扫一扫可打开此内容, 使用完整服务 : , , , , , , , , , , , , 。视频 小程序 赞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分享 留言 收藏 听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