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沉思 沉思 昌博谈法说医 2023年1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八,浙江平阳警方发布的一条警情通报轰动四方。在全国人民阖家团圆之际,犯罪嫌疑人杨某持刀行凶致6人死亡。其中纠葛交错,是非纷纭,概括起来,或亦可称为“精神病人”复仇事件。目前该案尚未破结,这个案子的大部分信息都来源于当地网友以及知情者的讨论,我们暂不论其真假。今天我们来谈谈精神病人杀人是否真的不需要承担责任?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已判决的真实案例: 该案中汪某因与母亲发生争执,并将其母亲杀害, 经鉴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法院判定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此,精神病人杀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他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来定。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到达对自已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依据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和生理缺陷,需要司法鉴定确定的只是不同精神状态下涉案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等级。《刑法》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要件有 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 既要考虑涉案时行为人是否存在刑法所规定的精神障碍也强调关注该精神障碍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两个评定要件缺一不可。
1.医学要件 - 刑法“精神病人”范围 《刑法》第十八条中的“精神病”既包括重性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病所致精神障碍等,及精神病等位状态(如癔症性精神病、病理性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等),也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同样,由于饮酒或使用毒品及其他药物等原因而导致的精神障碍也涵盖在内。
2.法学要件 —— 辨认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则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丧失辨认能力也就同时必然不具备控制能力; 只有在辨认能力存在的前提下,才需要确认其控制能力状况。(1) 辨认能力 是行为人对作案行为是否意识其行为的动机、要达到的目的,为实施目的而准备或采取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意义、是否预见行为的后果、是否理解犯罪性质等。(2) 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按《刑法》第十八条及《指南》规定,如果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行为人即可认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当时存在某种精神障碍,但对该危害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完整时,同样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某些特殊的精神障碍类型如反社会人格障碍、普通醉酒(单纯醉酒)、再次发生的复杂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尽管也同样是“精神病人”,但基于社会保护原则,直接将此类人群归入完全责任能力之内。(二) 限定(制)刑事责任能力 是介于无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的一种中间状态,是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难点和争论焦点。(三) 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是直接基于精神病理症状,涉案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形下的责任能力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例如某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命令性幻听的支配下将一陌生人杀害,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作案等。无责任能力者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其中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者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刑事责任能力是针对行为人某一危害行为/案件而作出的,不同刑事案件并不能借用或同样推定。倘若再次犯案,针对新的危害行为的责任能力问题,需要重新鉴定确定那些曾经通过鉴定免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精神病人”,也并不因此便永久享受这种“豁免权”。参考书籍:法医精神病学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往期更多推荐 ● 从今日娱乐圈的大新闻王某某打人案,来谈谈鼻骨骨折是轻微伤,还是轻伤 ● 购买意外险后,感染新冠死亡不赔!?蚊虫叮咬死亡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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