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伤鉴定的定义 所谓的轻重伤鉴定,又叫伤情鉴定,专业术语叫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也即当各种致伤原因形成人体损伤后,对其损伤的程度进行鉴定,依据的标准则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通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轻重伤的量刑 有时你不去冒犯别人,但别人可能会冒犯你,肢体冲突则随之产生。若冲突过程中对方受了伤,多数情况下对方会去做轻重伤鉴定, 万一结果是轻伤或者重伤,则后果不堪设想 ,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作者解释:也即致人轻伤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 重伤 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者 死刑 。所以一份轻重伤鉴定意见书很可能关乎当事人一辈子的命运。那不管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还是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轻重伤鉴定意见一定是正确的吗?答案是否定的。伤病关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需要考虑好多因素,但凡某个因素没有考虑到,就会影响最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比如伤病关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项,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分析 今天给大家介绍几个因为没有考虑 伤病关系 出具的鉴定意见在 重新鉴定时被推翻否定 的案例。 案例1—— 单眼盲,重伤改为轻微伤 某男,30岁,高度近视,裸眼视力
0.1以下。某日被他人拳击右眼,致右眼挫伤并出现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盲。当地有关部门法医依据 右眼盲鉴定为重伤二级 。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咨询了相关人员,针对伤病关系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相关检查后,认为伤者当时仅见眼睑挫伤、球结膜出血,说明外力作用较轻,不足以直接导致视网膜脱落,考虑到伤者存在高度近视,极易致视网膜脱离, 认定外伤仅为右眼视网膜脱离而致右眼盲的诱因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项之规定, 不宜对伤者的右眼盲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项,伤者的 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例2—— 四颗牙齿脱落,轻伤改为轻微伤 某男,65岁。某日被他人用拳击伤,致4颗牙齿脱落。
当地有关部门法医依据 4颗牙齿脱落鉴定为轻伤一级。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咨询了相关人员,针对伤病关系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相关检查,仅见伤者口腔粘膜破损,未见相应牙齿脱落处牙龈损伤,说明其口腔部位所受外力作用不大,再结合伤者口腔卫生差,牙龈萎缩,牙石较多,脱落的牙齿整体完整,根尖存在,未见折断征象,认定外伤仅为牙齿脱落的诱因,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项之规定, 不宜对伤者的牙齿脱落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i)项,伤者的 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案例3—— 颅内出血,轻伤改为轻微伤 某男,39岁。某日被他人用拳击头部后感觉头痛,送医院后摄片示:蛛网膜下腔出血。
当地有关部门法医依据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为轻伤二级。当事人 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咨询了相关人员,认为外力作用轻微,不足以直接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查阅相关资料并进行相关检查后,发现伤者除了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未见颅骨骨折,脑挫伤等,说明外力作用较轻微,伤者可能存在动脉瘤等易出血的自身疾病,故让伤者去医院做了个脑血管造影(DSA),果然发现伤者存在颅内动脉瘤病变,且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部位也与动脉瘤位置相对应。最终,重新鉴定认定外伤仅为颅内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项之规定, 不宜对伤者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项,伤者的 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
上述3个案例一方面说明 并非所有的轻重伤鉴定意见都是准确可靠的 ,另一方面也说明 考虑伤病关系在轻重伤鉴定中的重要 性 。同时,也提醒大家 万一不幸碰到了肢体冲突事件,对方拿到了轻伤或重伤报告, 要想到去质疑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当然 隔行如隔山,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处理,最好是能够咨询专业人员,说不定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逆转。专业创造价值 韩愈《师说》: 闻道有先 后,术业有专攻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专业创造价值!图片来源于网络 往期更多推荐 ● 从今日娱乐圈的大新闻王某某打人案,来谈谈鼻骨骨折是轻微伤,还是轻伤 ● 购买意外险后,感染新冠死亡不赔!?蚊虫叮咬死亡能赔!?被狗咬致狂犬病死亡能赔?! ● 肢体冲突伤到眼睛后,对方称视力下降。如何辨别真假?● 捅破自己肚子却诬告他人,如何快速识破?
● 打架后医院诊断脑出血,一定构成轻伤吗?右下角 点个赞+在看 ,戳公众号名片,关注我们!如果您有任何人身损害的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作者简介:昌博士 复旦大学法医学博士,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博士后,公派留学美国马里兰大学、马里兰州法医局;曾就职于复旦大学法医学系,青年副研究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法医病理室负责人,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自然基金,发表SCI论文10余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0余年,承办完成法医临床鉴定及法医病理鉴定案件近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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